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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联景数码科技招聘信息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联景数码科技招聘信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很多年不联系的同学忽然加微信邀请你参加婚礼,你会去吗,为什么?
  2. 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很多年不联系的同学忽然加微信邀请你参加婚礼,你会去吗,为什么

我不会去!

虽说我恪守的座佑铭是:交友须带三分侠气,做人要存一点素心。朋友交往是对等的,不能只看重,仗义豪爽还应体现相互的关心,在危难中那份尽其所能的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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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不联系在结婚时主动添加微信,邀请参加婚礼,本无可厚非但确有变相索取贺金之嫌。

我祟尚君子之交淡如水,锦上添花之事自然大家都皆大欢喜,但若有个三灾两痛,愿主动雪中送炭的能有几人?

今天不去参加婚礼并不意味我不看重同学之谊,倘若日后他面临不幸或困难,届时主动援手,那份暖心才是真真切切,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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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不去参加婚礼,他会怨你一阵子,你送的贺金低于其他同学他也会唸你小气,但在他有难时,你帮了他,他会记你一辈子。

曾经有一老干部对我有知遇之恩,他在位时有个伤风感冒或逢年过节前去探望的人车水马龙,但我很少去凑热闹。他离休后我坚持每月买上10斤时令水果2瓶酒直至他辞世。

临终前,他颇有感触说:我在位时,他们关心我是冲着我的权利来的,离休后嫌我这老头子无用啰连问候电话都不打一个,还是你好,真正的重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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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写到这个份上,我没有絲毫炫耀之心,进入头条近三年没有认证没有获取一分收益,坚持本色人做本色事,其原因只有一个,我喜欢这个平台,恋着在这个平台有众多充满正能量的朋友,他们或诗或联或景或文,或歌或午都给我带来许多许多的欢乐。

我感恩他们也乐于付出,基于这个观念,我回答了你的提问,期盼对你有所帮助启迪。


感谢邀请.很多年不联系的同学通知参加婚礼,我个人看法.人到了中年,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也是需要花钱的地方.该花的必须花,不该花的就节约一下,我认为不去为好。


关系好的肯定会去的。

朋友千千万,知者一二三。

没有什么比“纯洁的同学情更令人难忘的了”,他永远珍藏在我们的时光硬盘里面。这是我同初中最要好的同学之一李洋的合影(左边是我乔云峰,右边是李洋)。当时李洋在我厂里制做些广告牌,清晨的阳光洒进车间里,暖暖的,心里舒爽极了!

李洋-乔云峰-李涛-初中校园三剑客,30年的同学情深深烙在心田里呀!


看情况而定,如果是以前最好的朋友同学关系,因为别的原因断了联系,后来又打听到了,还是可以去,如果关系只是一个同学,多年不见,突然邀请,这就要考虑一下!不过中国人大部分都是好奇心比较强👍,所以还得看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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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联系也叫同学,也是同学,同学情,同班同学,同学两字,重千斤。不论什么时候和各种情况,我都去支持同学的的事情,必经增经同学过。永远不忘三个字,同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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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在法庭上是可以用纸质档的,简单来说也就是截图打印出来,然后提交给法官,如果数量太多的话,可以刻成光盘的形式提交给法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摘取)

可见,网上聊天记录是可以归入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这一类的。

根据实习的经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会经过公证,几乎都是以截图形式呈现的。如果对方没有足够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那么是可以被***用的。

短信、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法庭是否***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则需审查该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下面从这三性谈谈个人的一些理解:

首先是客观真实性问题:其实所谓的客观性,是相对主观性而言,强调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特性。比如说纸质借条的客观性就比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要强(虽然借条也可能作***,但作***的借条也是作***行为的客观证据!)所以说,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其次,合法性方面需要注意几点:(1)怎么来的?法律规定是需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比如,现实中如果你要对方的手机短信或微信记录对方就是不给,你申请法庭调取当然符合来源合法这个条件,相反,你组织几个大汉把对方手机抢过来然后再自己提取,后果是即使这份证据对你很有利也可能会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被***信;(2)什么样子?之前有人回答时举了例子就很生动,就是开庭时把手机往法官面前一丢,然后很嚣张的说:“看,这些证据确凿了吧?”。但现实中这种形式很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有人就有一个很不错的建议,就是通过公证程序固定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可能需花点费用)

最后,关联性问题。很现实的问题:你如何证实这些短信或者微信记录就是对方所发?会不会是其他人用这个号码或账号?虽然目前大多数手机号码和微信号实名制,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他的关联性。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件,嫌疑人杀死人后用被害人的手机与自己的手机进行聊天,以制造双方关系和谐等***象。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不会仅仅依靠短信或微信记录等单一证据来认定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完整的审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构成一个证据链条。

以上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我的一些见解,请给个赞吧。分析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也欢迎关注、交流。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所确认。短信,微信数据已作为一种经常性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电子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特点,才会被法庭认可***纳。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常见的是由于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导致电子数据未被确认。下面,我就如何保存电子数据,如何证实电子数据真伪,怎样向***提交证据,生活中如何提高证据意识等方面结合案例详细论述。

一、电子数据真伪证实

从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来说,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高,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最低,要求具有高度概然性,也就是俗话说的十有八九。举个例子,甲车将乙撞死,甲车上有甲一,甲二两人,甲一承认开车撞人,再无其他证据,在甲一构成犯罪的证据上,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甲二开车撞人的合理怀疑,因此,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在民事上则证据基本达到了要求。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民事审判中错判的比例比较高。所以我就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办理中电子取证以及法庭质证中的常见问题来谈一下电子证据如何证实真伪,民事案件也参照办理,确保电子证据真伪。

第一,电子证据必须要保存电子介质,也就是电子数据的储存载体,例如存微信、短信的手机。由于电子数据完整的保存于手机的短信和微信中,对方的电话号码也能显示一般情况下,和对方电话号码一致的微信,短信,对方也不否认,***也能认可。如对方否认,涉及案情重大,当事人还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向微信,支付宝的公司,电信公司调取对方微信,支付宝,短信的注册绑定的身份信息,转帐信息,绑定的银行卡信息,也可向***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前往调取。

第二,存储介质无法保留或者电子数据系动态的,可能随时变动的,有的电子数据存在于公开的网页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对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先对电脑上、手机上系统时间进行拍摄,然后依次输入用户名,登录系统,进入有关身份页面,对系统对方身份信息,例如在微信通讯录中,将对方电话号码输入搜索,对方的微信号等信息就会显示出来,然后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帐纪录等摄录,切记要全程完整摄录。必要时,还可以请公证机关对证据予以公证。

二、如何向***提交电子数据,在法庭上质证

通过存储介质,摄录方法保存的证据,应将电子证据拍照后提交法庭,拍照内容要完整,并对照片内容和证明事项作以详细说明一并提交。在法庭质证时,应出示手机等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摄录的摄录设备等,在法庭质证时,输入用户名登录后依次展示,质证。曾经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否认电话号码系他本人,法官当庭拨打后,随后他的电话响了,相应证据被依法确认。

典型案例

小刘和[_a***_]起了***。

原因是,小唐在微信上,向小刘借钱。小刘借钱给小唐,到期后,小唐拖欠不还,小刘***至***。

法庭上,小唐说,小刘给的钱是归还当初自己欠款,不是借钱给自己,而且不认同小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小唐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因此小唐说小刘提供的微信号微信截图、转账等证据是伪造的。

可是法官不是这么认为。

经过查实,能够证明小刘提供的微信号,确实是小唐本人的。在庭审中,法官要求小刘,当庭通过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小唐的电话号码,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小唐的手机号码。

因此,可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微信号,就是小唐。小唐说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另外,小刘提供了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据真实性。最终小唐败诉。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在审判实践中被***纳,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是本人,微信聊天时间需要符合,聊天的内容需要完整,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

此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例如上述案例中银行转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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